1.稅捐及規費 11
依據法令規定必須繳交之各項「稅費」負擔,估列
7,061百萬元,同上半年電價案估計數。 1042F103-06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716百萬元
•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2,018百萬元
• 地價稅及房屋稅1,539百萬元
• 道路使用費687百萬元
• 空氣污染防制費553百萬元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計編162百萬元
• 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印花稅及行政規費等
共編386百萬元
註:10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編列30.19億元,上半年已支付20.29億元
;上列17.16億元係能源局104年核定本公司103年繳交之費用得附加於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