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P. 2

電業者等購買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


                          扣除外部電力作為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2.內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1)係指公用售電業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買電能之費用(內含全數

                              電力成本及其利潤)。其中,供作電能供應之自發電成本再依會

                              計科目細分為燃料成本、稅捐及規費、折舊、利息、用人費

                              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並扣

                              除提供輔助服務收入、提供傳輸損失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2)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入輔助服務及傳輸損

                              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扣除台電公司發電業作為輔助


                              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二)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傳輸損失、調度服務及

                        轉供電能服務之支出(含成本及利潤)。

                  (三)售電服務費用

                        係指公用售電業之各項服務費用,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稅捐及規費、

                        折舊、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

                        相關費用,並扣除其他營業收入。

            四、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


                   (一)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二次,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檢討調整電

                        價。

                  (二)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但於供

                        電成本持續大幅上漲或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定基金

                        運用情形,就調幅進行適度調整。

                  (三)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四)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


                        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

                        率降為3%。



                                                           2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