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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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者等購買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
扣除外部電力作為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2.內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1)係指公用售電業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買電能之費用(內含全數
電力成本及其利潤)。其中,供作電能供應之自發電成本再依會
計科目細分為燃料成本、稅捐及規費、折舊、利息、用人費
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並扣
除提供輔助服務收入、提供傳輸損失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2)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入輔助服務及傳輸損
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扣除台電公司發電業作為輔助
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二)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傳輸損失、調度服務及
轉供電能服務之支出(含成本及利潤)。
(三)售電服務費用
係指公用售電業之各項服務費用,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稅捐及規費、
折舊、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
相關費用,並扣除其他營業收入。
四、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
(一)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二次,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檢討調整電
價。
(二)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但於供
電成本持續大幅上漲或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定基金
運用情形,就調幅進行適度調整。
(三)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四)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
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
率降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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