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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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草案

            一、法源依據:依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售電服

                                            務費用)+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進行廠網分工前,採行先計算全公司合理利潤後,再依


                        下列計算方式分配各業別利潤:

                     1.全公司合理利潤計算:

                        全公司合理利潤=費率基礎×投資報酬率(3%~5%)

                       費率基礎=(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

                       註:(1)固定資產包含「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及「在建中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係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會計科(項)目之「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

                             (2)營運資金=台電公司「現金轉換循環天數」×「每天營運現金支


                                               出」

                        2.各業別利潤分配:

                          各業別利潤=業主貢獻+員工貢獻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費率基礎占比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員工人數占比

            三、公式相關計算因子

                  (一)購電支出(含利潤):分為外部購電支出及內部購電支出

                        1.外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民營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等購買電能之費

                          用(內含全數電力成本及其利潤),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外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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