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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056期 20240326 財政經濟篇
轉供電量=再生能源發電業轉供電量+再生能源售電業轉供電
量+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電量
二、各燃料別電力調度費率=基本費率+排碳費率
(一) 基本費率=電力調度平均費率×50%
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再生能源之基本費率另依「電力調度轉
供費用優惠辦法」給予優惠。
(二) 排碳費率:為公式2分子項數額之50%,按各燃料別負載量及能
源署計算之各燃料別電力排碳係數(換算為排碳比值),加權計
算各燃料別排碳費率。
修正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
管轄,爰修正「能源局」為「能源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