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P. 5

三、再生能源附加費之法源依據及立法理由

(一)附加電費機制法源依據:                  4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
     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
     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
     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二)附加電費機制之立法說明:
     因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繳交基金後增加之成本,需
     反映至其銷售價格中,以確保業者之永續經營,且由所有
     用電戶按用電量分攤發展清潔電力之成本,不僅符合使用
     者及污染付費之精神,亦與國外作法一致,爰定得將繳交
     基金費用增加之成本反映至電價,但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以附加方式列於售電價格上收取。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