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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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能源附加費之法源依據及立法理由
(一)附加電費機制法源依據: 4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
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
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
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二)附加電費機制之立法說明:
因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繳交基金後增加之成本,需
反映至其銷售價格中,以確保業者之永續經營,且由所有
用電戶按用電量分攤發展清潔電力之成本,不僅符合使用
者及污染付費之精神,亦與國外作法一致,爰定得將繳交
基金費用增加之成本反映至電價,但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以附加方式列於售電價格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