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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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1052W303-01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1.〈再生能源發展
基 金 之 用 途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條例〉第7條,
( 本 條 例 第 7 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980708
條 第 4 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2.「電業及自用發
再生能源發展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 電設備設置者繳
基金之收取對 (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 交再生能源發展
象(本條例第 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基金辦法」,
7條第1項) 990430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燃
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3.繳交基金之費用
按立法院104年1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 月20日三讀通過
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之電價新公式,
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以規費項目反映
繳交再生能源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2月、7月 「電業及自用發電
發展基金時間 底前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3
法」,10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