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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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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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1.〈再生能源發展
基 金 之 用 途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條例〉第7條,
( 本 條 例 第 7 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980708
條 第 4 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2.「電業及自用發
再生能源發展   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        電設備設置者繳
基金之收取對        (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    交再生能源發展
象(本條例第        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基金辦法」,
 7條第1項)                                 990430
         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燃
              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3.繳交基金之費用
                                        按立法院104年1
         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        月20日三讀通過
              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之電價新公式,
              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以規費項目反映

繳交再生能源 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2月、7月       「電業及自用發電
發展基金時間   底前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3
                                      法」,1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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