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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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210 期    20171106    財政經濟篇

                 (四) 總處分攤

                          為分別計算盈虧,總處及其他(台電公司專業分工前,未歸屬各電業之單位)相關
                      收、支分攤至各電業經營類別。
               十一、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
                          災害損失等。

               十二、提供輔助服務收入
                          發電機組以日前競價、採購協議或自我排程等方式,參與輔助服務並收取之收入。
               十三、提供傳輸損失收入
                          發電機組因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力損失之收入。
               十四、輔助服務費用

                          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故,公
                      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之支出,含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
                      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十五、傳輸損失費用
                          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電力調度服務,因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力損失所
                      衍生之費用。
               十六、調度服務費用
                          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

                      務所發生之支出(含成本及利潤)。
               十七、轉供電能費用
                          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轉供電能服務,以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之相關支
                      出(含成本及利潤)。

               十八、其他營業收入
                          營業資產租賃收入、政府補助收入、石膏及煤灰副產品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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