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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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210 期 20171106 財政經濟篇
2、 內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1)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台電公司之發電業購買電能之費用(內含全數電力成本及其利潤)。
其中,供作電能供應之自發電成本再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燃料成本、稅捐及規費、折舊、
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並扣除提供輔
助服務收入、提供傳輸損失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2) 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入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
計算,須扣除台電公司發電業作為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二) 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傳輸損失、調度服務及轉供電能服務之支
出(含成本及利潤)。
(三) 售電服務費用
係指公用售電業之各項服務費用,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稅捐及規費、折舊、利息、用人
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並扣除其他營業收入。
四、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
(一) 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會議,審定電價費率及其調幅。
(二) 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二次,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檢討調整電價。
(三) 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 3%。但於供電成本持續大幅上漲或
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定基金運用情形,就調幅進行適度調整。
(四) 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五) 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 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報酬率上限 5%,全
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 3%。
(六) 電價費率計算資料期間:
1、 上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當年全年預估數。
2、 下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上半年實績數及下半年預估數之完整一個年
度為基礎計算。
五、合理利潤之績效考評機制
(一) 意涵:依政策方向設定績效面向(穩定供電、節電減碳),審視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
投資報酬率。
(二) 電價績效指標:參考當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指標,由經濟部能源局篩選電價相關
指標作為電價績效指標,提請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各項指標之評分方式與權重,直接引
用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指標內容。電價績效指標包含穩定供電及節電減碳二個面向,
各面向所涵蓋績效指標項目暫訂如下:
1、 穩定供電:(1)發電機組(燃煤、水力、風力)可用率(%);(2)電力穩定供應策
略(機組依規劃時限併聯);(3)輸配電系統停電時間(分/戶.年);(4)完成智慧
電表安裝;(5)需量競價申請抑低容量(萬瓩);(6)機組維修時程逾期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