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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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210 期    20171106    財政經濟篇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經濟部公告               經能字第 10604605240 號



               主    旨:訂定「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

               部    長  沈榮津


               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 法源依據: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
                   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 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售電服務費用)+公用
                      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 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
                      專業分工前,採行先計算全公司合理利潤後,再依下列計算方式分配各業別利潤:

                   1、 全公司合理利潤計算:
                       全公司合理利潤=費率基礎×投資報酬率(3%~5%)
                       費率基礎=(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
                     註:(1) 固定資產包含「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及「在建中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係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會計科(項)目之「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
                        (2) 營運資金=台電公司「現金轉換循環天數」×「每天營運現金支出」
                   2、 各業別利潤分配:
                       各業別利潤=業主貢獻+員工貢獻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費率基礎占比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員工人數占比
               三、公式相關計算因子
                 (一) 購電支出(含利潤):分為外部購電支出及內部購電支出

                   1、 外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民營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等購買電能之費用(內含全數電力
                        成本及業者之利潤),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外部發電業者等購買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
                        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扣除外部電力作為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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