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114年修正「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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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等房屋建築、土地改良物、交通運輸與
                        什項設備等所需之修護費用。


            十、其他營業費用

                  (一)保全、委託調查及管理諮詢服務等專業服務、物料、會費捐助分

                        攤、公共關係、郵電、勞務及營運外包、保險、其他(包括水電、
                        旅運、印刷裝訂、用品消耗、租金、無形及遞延資產攤銷等業務

                        營運範圍之各項費用)。

                  (二)轉撥收入


                        凡內部交易以轉撥方式計價之收入,納入公式中計算,以避免各

                        經營類別間交叉補貼。

                  (三)轉撥成本


                        凡內部交易以轉撥方式計價之成本,納入公式中計算,以避免各
                        經營類別間交叉補貼。


                  (四)總處分攤


                        為分別計算盈虧,總處及其他(台電公司專業分工前,未歸屬各電業
                        之單位)相關收、支分攤至各電業經營類別。


            十一、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


                    災害損失等。

            十二、提供輔助服務收入


                     發電機組以日前競價、採購協議或自我排程等方式,參與輔助服務並
                     收取之收入。


            十三、提供傳輸損失收入


                    發電機組因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力損失之收入。

            十四、輔助服務費用


                    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
                     應偶發事故,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之支出,含調頻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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