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114年修正「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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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法源依據: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

                  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售電

                                            服務費用)+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六條第

                        一項規定進行專業分工前,採行先計算全公司合理利潤後,再依下

                        列計算方式分配各業別利潤:


                     1.全公司合理利潤計算:

                        全公司合理利潤=費率基礎×投資報酬率(3%~5%)

                       費率基礎=(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

                       註:(1)固定資產包含「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及「在建中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係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會計科(項)目之「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

                             (2)營運資金=台電公司「現金轉換循環天數」×「每天營運現金支

                                               出」

                        2.各業別利潤分配:


                           各業別利潤=業主貢獻+員工貢獻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費率基礎占比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員工人數占比

            三、公式相關計算因子

                  (一)購電支出(含利潤):分為外部購電支出及內部購電支出

                        1.外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民營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等購買電能之費


                           用(內含全數電力成本及業者之利潤),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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