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14年修正「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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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 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

                        報酬率上限 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

                        率降為 3%。


                  (六)電價費率計算資料期間:

                        1.上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當年全年預估數。

                        2.下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上半年實績數及下半

                           年預估數之完整一個年度為基礎計算。

            五、合理利潤之績效考評機制

                  (一)意涵:依政策方向設定績效面向(穩定供電、節電減碳),審視電業經

                        營績效表現,核定投資報酬率。


                  (二)電價績效指標:參考當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指標,由經濟部
                        能源署篩選電價相關指標作為電價績效指標,提請電價費率審議會審


                        定。各項指標之評分方式與權重,直接引用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

                        指標內容。電價績效指標包含穩定供電及節電減碳二個面向,各面向

                        所涵蓋績效指標項目暫訂如下:

                        1.穩定供電:(1)發電機組(燃煤、水力、風力)可用率(%);(2)電力

                           穩定供應策略(機組依規劃時限併聯);(3)輸配電系統停電時間

                           (分/戶.年);(4)完成智慧電表安裝;(5)需量競價申請抑低容量

                           (萬瓩);(6)機組維修時程逾期次數。


                        2.節電減碳:(1)火力機組熱耗率(LHV-net) (千焦耳/度);(2)太陽

                           能年發電量(萬度);(3)線路損失率(%);(4)電力排碳係數(公斤/

                           度);(5)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萬瓩);(6)節電計畫達成率

                           (%);(7)調度績效。

                  (三)績效考評:年度結束後,經濟部能源署提供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

                        指標中有關電價績效指標各項目之評分與評核等第送電價費率審議會

                        參考,審議會可審酌調整評分與等第。


            六、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
                  (一)反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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