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13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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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條文 說明
第 1 條 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以併網型直供或透過電力網轉供
電能者。
第 3 條 一、明定電力調度費用及轉供電能費 用收費方式。
前條所指對象應繳交電力調度費用及轉供電能費用,其收費方式如下: 二、 轉供電能費用按是否使用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支付。
一、電力調度費用(元)=電力調度費率(元/度)×售電量(度)。
二、轉供電能費用(元)={輸電費率(元/度)+ 配電費率(元/度)}
×售電量(度)。
一、輸配電業擬定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
第 4 條 與排碳費率。本法第十條 第三項明定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已納入排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 碳費率訂定考量, 爰本辦法係針對再生能源之基本費率提供優惠。
碳費率。 二、根據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電力調度及轉供費率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依下 以優惠,揭示調度及轉供費率優惠之電能主體應為排碳係數表現具受鼓
列方式提供優惠: 勵特性者。再生能源在排碳特性上,可區分為排碳及不排碳兩類別,不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二 排碳者包括慣常水力、太陽光電、風力、生質能(蔗渣、黑液及沼氣發電)
十計收。 及地熱等;排碳者包括垃圾及廢輪胎等廢棄物發電方式,故本辦法優惠
二、一百十三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四十計收。 電能主體明定為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
三、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六十計收。 三、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
四、一百十五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八十計收。 訂定發布。現行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其電力調度費率、
五、一百十六年起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計收,不提供優惠。 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之基本費率優惠所減收部分,係由其他排碳發電方
式負擔。為兼顧電網使用者公平付費精神及綠電發展,該綠電優惠應逐
步落日,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以按年度逐步降低優惠,取代現
行依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優惠之規定。
四、再生能源發電之範疇,係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 義之太
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
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第 5 條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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