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按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繳交再生能源發展 基金。本調整方案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係以台電已繳納規費申 報得附加電價金額29.58億元計算。 (2)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依能源管理法第5條之1規定,以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 足額提列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撥付能源局辦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