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稅捐、規費等費用及其他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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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按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繳交再生能源發展
   基金。本調整方案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係以台電已繳納規費申
   報得附加電價金額29.58億元計算。

(2)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依能源管理法第5條之1規定,以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
   足額提列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撥付能源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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