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電價調整緩衝配套措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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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製造業電力用戶供電設備維持費優惠措施(續)
案例:某高壓用戶契約容量由200瓩降低100瓩後再恢復,降契期間為111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優惠期間
112.01.01 112.12.31 113.12.31
111.10.01
無優惠 2折優惠
(A)原應計收之供維費110,000元
按月計收:100瓩x 185元 x 15個月=277,500
收費上限:100瓩x 2,200元 x 0.5 =110,000 取小值110,000
(B)減免優惠之供維費88,000元
按月計收:100瓩x 185元 x 12個月=222,000
收費上限:100瓩x 2,200元 x 0.5 =110,000 取小值110,000
減免金額:110,000 x 80% =88,000
(C)應計收供維費為(A)-(B)=22,000元
(D)節省之基本電費281,535元
調降前之基本電費:200瓩x[(夏)223.6元x5.5個月+(非夏)166.9元x9.5個月]=563,070元
調降後之基本電費:100瓩x[(夏)223.6元x5.5個月+(非夏)166.9元x9.5個月]=281,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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