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電價調整緩衝配套措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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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製造業電力用戶供電設備維持費優惠措施(續)





      案例:某高壓用戶契約容量由200瓩降低100瓩後再恢復,降契期間為111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優惠期間



                                            112.01.01                                       112.12.31                                        113.12.31


                         111.10.01


                                      無優惠                              2折優惠




          (A)原應計收之供維費110,000元

               按月計收:100瓩x    185元 x 15個月=277,500

               收費上限:100瓩x 2,200元 x 0.5                                          =110,000                    取小值110,000

          (B)減免優惠之供維費88,000元

               按月計收:100瓩x   185元 x 12個月=222,000

               收費上限:100瓩x 2,200元 x 0.5     =110,000                                                         取小值110,000

               減免金額:110,000 x 80% =88,000

          (C)應計收供維費為(A)-(B)=22,000元

          (D)節省之基本電費281,535元

               調降前之基本電費:200瓩x[(夏)223.6元x5.5個月+(非夏)166.9元x9.5個月]=563,070元

               調降後之基本電費:100瓩x[(夏)223.6元x5.5個月+(非夏)166.9元x9.5個月]=281,535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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