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111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彙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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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條文                                                                         說明
          第 1 條                                                                      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以併網型直供或透過電力網轉供
          電能者。
          第 3 條                                                                      ㇐、明定電力調度費用及轉供電能費 用收費方式。
          前條所指對象應繳交電力調度費用及轉供電能費用,其收費方式如下:                                            二、 轉供電能費用按是否使用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支付。
           ㇐、電力調度費用(元)=電力調度費率(元/度)×售電量(度)。
           二、轉供電能費用(元)={輸電費率(元/度)+ 配電費率(元/度)}
                   ×售電量(度)。
          第 4 條                                                                      ㇐、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 本費率與排碳費率。本法第十條 第三項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                                               明定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已納入排碳費率訂定考量, 爰本辦法係針
          碳費率。                                                                            對再生能源之基本 費率提供優惠。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依                                          二、 根據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電力調度及轉供費率得依電力排碳 係數予
          前㇐年度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不同優惠:                                                         以優惠,揭示調度及轉供費率優惠之電能主體應為排碳係數表現具受鼓
           ㇐、發電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                                              勵特性者。再生能源在排碳特性上,可區分為排碳及不排碳兩類別,不
                分之十計收。                                                                    排碳者包括慣常水力、太陽光電、風力、生質能(蔗渣、黑液及沼氣發電)
           二、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                                              及地熱等;排碳者包括垃圾及廢輪胎等廢棄物發電方式,故本辦法優 惠
                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三十計收。                                                          電能主體明定為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
           三、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 三、 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於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低時,提供較高之優 惠;另
                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五十計收。                                                         為維持輸配電業收入平衡 ,再生能源優惠後費用減收部位 ,將反映於非
           四、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                                              再生能源之費率增加,考量鼓勵再生能源與減輕㇐般用戶負擔間之衡平,
                分之七十計收。                                                                   特訂定隨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提高,依級距逐步調降優惠程度。
                                                                                     四、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全國再 生能源發電量,除以全國電力系統發電
                                                                                          量。該數額以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數據為準。
                                                                                     五、 再生能源發電之範疇,係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款所定 義之太
                                                                                          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般廢棄
                                                                                          物與㇐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第 5 條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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