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再生能源發展相關之成本及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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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中央機  關核准之  相關用途




                                PP  I

                                                                  設備    補貼                        示範補  助及推  廣利用




                               台電  公司     繳交基金   再生能源  發展基金                        基金     用途


                     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簡介

                                                                  電價    補貼                         管理及  總務支  出



                              30萬瓩以上  自用發電  設備業者                                    其他  支出












                                           第七條規定                                                         繳交之基金及電價補貼收入經電價費率 審議會核定後附加於售電價格。















                                    法源依據: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基金收取對象:        2.總裝置容量30萬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  (三)基金用途:  1.再生能源電價補貼(110年1月1日起取消)















                                    (一)                  (二)     1.電業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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