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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機 關核准之 相關用途
PP I
設備 補貼 示範補 助及推 廣利用
台電 公司 繳交基金 再生能源 發展基金 基金 用途
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簡介
電價 補貼 管理及 總務支 出
30萬瓩以上 自用發電 設備業者 其他 支出
第七條規定 繳交之基金及電價補貼收入經電價費率 審議會核定後附加於售電價格。
法源依據: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基金收取對象: 2.總裝置容量30萬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 (三)基金用途: 1.再生能源電價補貼(110年1月1日起取消)
(一) (二) 1.電業 2.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