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7年第3次電價費率審議會委員意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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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叔娟



                               垂詢議題                                          台電公司說明







     請釐清台電公司所提輸配電業各項                                                   一.本公司各項固定資產原則上均會使用至

                                                                            其預定耐用年限,嗣後經評估不堪使用
     費率之成本項「報廢固定資產虧
                                                                            或使用不經濟者,再依規定辦理資產報


     損」,是否皆為未達耐用年限,提                                                        廢。



     前報廢產生之損失。                                                         二.惟部分輸配電設備可能在未達耐用年限
                                                                            時,因擴建改良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

                                                                            須   拆   除  ,此情形下之報廢本公司均會依

                                                                            規定彙總陳報審計部審核。



                                                                       三.爰本公司輸配電業各項費用「報廢固定

                                                                            資   產   虧  損   」,業已包含前述已達耐用年

                                                                            限及未達耐用年限報廢產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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