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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1072W302-01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再 生 能 源 發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展  7基(條金本第之條4 項用例)再其生他能經源中之央示主範管機補助關及核准推再廣利生用能源發展之相關用
途        途                                               1.〈再生能源發展
第                                                        條例〉第7條,
                                                         980708
         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
                                                         2.「電業及自用發
            者(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                        電設備設置者繳交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再生能源發       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辦法」,990430

展基金之收 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                             3. 繳交基金之費用
取對象(本                                                    按立法院104年1月
            燃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20日三讀通過之電
條例第7條第                                                   價新公式,以規費
    1項)  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                         項目反映
            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 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2月、8                            「電業及自用發電
            月底前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源發展基金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法」,1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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