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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迄今,經濟部已依本
       條例第7條第2項與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電業及自用
       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於99
       年4月30日公告,並於同年9月20日向電業及自用發
       電設備設置者收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費用。

 (二) 有關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附加電價轉嫁於用電戶之機制,
       經本公司多年反映爭取,終獲得經濟部實質回應,並
       於立法院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之電價公式中,以
       規費項目反映於售電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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