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會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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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二)法源依據:電業法
第 46條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
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
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
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 ,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
戶酌收費用。
第 49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
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
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
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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