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一)前言
1.電業法修正前:用戶申請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
其線路補助費係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7章
規定計收。
2.106年1月26日電業法修正公布後:依第46條第4項
規定,輸配電業對用戶申請設置之線路,除偏遠
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並依據同
法 第 49條 第 1項 規 定 ,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
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依電業法規定,修正原線路補助費為線路設置費,
並採現況入法,依據原線路補助費收取之內容與
金額,訂定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俾據以訂定線
路設置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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