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會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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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一)前言




                1.電業法修正前:用戶申請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

                     其線路補助費係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7章


                     規定計收。



                2.106年1月26日電業法修正公布後:依第46條第4項

                     規定,輸配電業對用戶申請設置之線路,除偏遠

                     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並依據同


                     法    第    49條        第     1項      規     定    ,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


                     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依電業法規定,修正原線路補助費為線路設置費,


                     並採現況入法,依據原線路補助費收取之內容與

                     金額,訂定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俾據以訂定線


                     路設置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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