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106年8月10日電價費率審議會公用售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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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價調整機制
(一)電價調整頻率:1年檢討 2 次,每年4月、10月檢討調整電價。
(二)設定調幅上限:(釋例如下圖)
1.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
2.於台電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期間,若遇供電成本持續上漲,且當期
及前2期電價應有調幅均超過3%,則當期電價漲幅上限放寬為5%。
(三)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四)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
資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
酬率降為3%。
釋 107上半年 應有調幅 漲幅上限 核定調幅
例 107下半年 4% 3% 3%
6% 3% 3%
108上半年 7% 5% 5%
108下半年 2%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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