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立法院104年1月20日通過之電價公式,迄今已屆滿2年 適用期。 二、電業法於106年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依據電業法 第49條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計算公式改由中央主 管機關(經濟部)擬具公式,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 後核定公告。 三、經濟部於106年3月10日召開106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 會,說明未來公用售電業電價計算公式、費率提報、 公告施行等運作方式,並於7月24日由能源局舉辦公 開說明會,蒐集各界意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