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6年8月10日電價費率審議會公用售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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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源依據

第 49 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
            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
            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
            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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