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 次,每年4月、10月檢討調整電價。 (⼀)電價調整頻率:1年檢討 (二)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每次調幅不超過3%。 (三)電價費率審議會得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四)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上限設定為3%至5%:有累積虧損時, 投資報酬率上限5%;無累積虧損時,投資報酬率上限3%。 二、電價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