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 貳、法源依據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時亦同。 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 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 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49 條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