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會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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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再生能源占比達 20%時,費率優惠打 7 折,此優惠仍
大,對傳統能源發展不利,建議訂定落日條款。
(三) 直供業者不論在電源側併網或用戶側併網,均須調頻服務,
故收取輔助服務費用及電力調度費用。
(四) 傳輸損失係自然熱耗損現象,應由各電業自行負責。傳輸
損失屬代收代付性質,不應有折扣。
(五) 傳輸損失放在電力調度費,搭配再生能源優惠折扣,將導
致費率估算失真,實務難以操作,建議參考北美電力可靠
度公司(NERC)的分類將線損歸類於輔助服務項目。
(六) 再生能源發展需搭配儲能,國外皆大力發展,如挪威大量
發展抽蓄電廠,可謂歐洲的儲能電池。抽蓄水力本質上為
再生能源發電,考量其效益,建議應比照再生能源辦理。
七、 經濟部能源局
(一) 台灣電力系統較小,輸配電費率推動初始,先以簡單易懂
為原則,採郵票法,並將轉供電能費率區分為輸電及配電
費率,俾利投資方進行決策;未來可視實施情形檢討是否
再細緻化(區分電壓別)。
(二) 輔助服務之項目明確,若將傳輸損失納入較不易解釋。
(三) 本規劃係以各燃料別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排碳費率權重參
考,並無排碳總量重複計算問題;未來若有儲能系統,將
納入考量。
(四) 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費率之再生能源再優惠係依電業法規
定辦理,期透過此機制推動再生能源巿場化,鼓勵再生能
源直供及代輸,減輕全民負擔。未來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增
加時,將逐漸減少優惠;優惠措施擬落日,須經由修正電
業法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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