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會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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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電業法並無訂定輸配電業費率中基本費率之占比,請說明

                        基本費率占比之訂定依據為何?

                  (三) 再生能源直供為何需負擔電力調度費用?

                  (四) 若未用到輸配電線路,應毋需負擔相關費用,故應釐清輔助

                        服務費、電力調度等費用間是否有重複定義問題。

                  (五)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將於何時公告?未來公告時程及頻率為何?


                  (六) 若未來實際公告數字高於本次估計數值(如超過 10%以上),

                        是否應再次進行核定?


               四、 台灣汽電共生協會

                  (一) 輸電費用係包含 69~345kV 電壓等級,未來汽電共生或再生

                        能源業者轉供給用戶時,如 345kV 的再生能源業者供給

                        69kV 的用戶,或 69kV 的再生能源業者供給 69kV 的用戶,

                        若皆適用同一費率,可能有不公平之虞,建議輸電費率按不

                        同電壓等級訂定不同費率。

                  (二) 線路損失會受經過之電壓層級及距離影響。


                  (三) 贊成輸配電費率採郵票法計算,但可思考按電壓等級切分再
                        作精進,此並非節點法,節點法係依變電所作個別計算。


                  (四) 再生能源業者享有輔助服務費用及輸電費用優惠,將使汽電

                        共生業者與再生能源業者之負擔差異過大。


               五、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轉供電能費用是否包含併網工程費的成本,或為獨立收費?


               六、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  轉供電能的使用情境很多,如不同變電所、電壓及範圍。

                         若要精算需採用節點法,惟目前經濟部考量初推動,先採

                         簡單易懂的郵票法,讓費率可儘快上路,未來再做檢討。

                  (二)  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之再生能源占比 10%時,費率打 1 折,

                         其他成本將轉嫁至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再轉嫁至一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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