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 電價費率審議會之組成,委員人數中屬政府部門及所屬 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於近三年內有與經濟部及台電公 司涉及電價與台電公司業務相關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 士,不得為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