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4年下半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含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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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業法第2條規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


                                                                                          的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


                                         綜合電業                                                                                            電業法修正前(一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發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

                                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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