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燃料成本之分攤原則
第N個 第N+1
週期 個週期
第N-2個週期填入之核燃料
第N-1個週期填入之核燃料
第N個週期填入之核燃料
第N+1個週期填入之核燃料
1. 核燃料置於反應器內產生能量時間長,一批次置於爐心以3~4個週期為原則,
每次僅需更換1/3~1/4之燃料。因此,在爐心內之核燃料,將包括3~4個不同
時期填入之核燃料。
2. 由於投入燃料成本產生能量時間超過1年。因此,核燃料成本自製成核燃料元
件填入反應爐起,即須以攤銷之方式逐年攤提。
3. 除核燃料循環前端營運之相關成本外,尚須計入後端營運中有關高放處置(即
用過核燃料)之除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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