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垂詢議題 台電公司說明 三、請台電公司檢討電號分 1.依 台 電 營 業 規 章 第 13條 規 定 ,用 電 戶管控機制及限制標準, 場 所 以 建築物或構築範圍為單位, 作為設戶標準,同一場所同一種類 研擬精進作法。 用 電 ,以一 戶 供 電 為 原 則 。另 屬 層 樓 式 建 築 ,如各層屋內配線分開, 配線獨立配置,未附設於其他用電 場所,得另申請按層裝表設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