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113年上半年電價費率檢討方案自發及購入電力燃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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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約:
1. 年名目契約量 : 50萬公噸,⼀個新契約為⼀個標案
2. 每⻑約均有+/-20%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故本公司視需要最高可提運至60萬公噸(=50x(1+20%)),
最低須提運至40萬公噸(=50x(1-20%))
3. 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之決定:每年最晚8/31前書面通知
4. 契約年限:以6年期為原則,契約不同時間結束,每年簽訂新約8-10個為原則 :
(1)澳洲:6年
(2)印尼:3年(本公司低灰煤主要來自印尼,印尼煤大部分屬亞煙煤,其熱值大多無法在6年內均符合熱值規範,為增
加競爭性,故以3年期規劃為原則。惟如有較多供應商可在6年內均符合熱值規範,則仍維持為6年)
5. 價格決定機制
(1)議價型契約:
-⻑約第1年:決標價格
-⻑約第2年起:依合約規定,買賣雙方參照亞太地區具代表性的⻑約年度價格(通常為各國際專業
市場報告均會報導之⽇澳⻑約年度價格),逐年洽議
(2)與現貨價格指數連動型契約:
-為分散價格風險,已透過價格機制多元化,另訂有指數型契約 :
-考量現貨市場波動⼤,不易如議價型契約可依價格⾼低執⾏買⽅數量選擇權,故本類契約占⻑約
總個數以不超過10%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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