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113年上半年電價費率檢討方案自發及購入電力燃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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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約:

                  1. 年名目契約量 : 50萬公噸,⼀個新契約為⼀個標案

                  2. 每⻑約均有+/-20%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故本公司視需要最高可提運至60萬公噸(=50x(1+20%)),

                      最低須提運至40萬公噸(=50x(1-20%))
                  3. 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之決定:每年最晚8/31前書面通知


                  4. 契約年限:以6年期為原則,契約不同時間結束,每年簽訂新約8-10個為原則 :
                      (1)澳洲:6年

                      (2)印尼:3年(本公司低灰煤主要來自印尼,印尼煤大部分屬亞煙煤,其熱值大多無法在6年內均符合熱值規範,為增
                                          加競爭性,故以3年期規劃為原則。惟如有較多供應商可在6年內均符合熱值規範,則仍維持為6年)
                  5. 價格決定機制

                      (1)議價型契約:

                         -⻑約第1年:決標價格

                         -⻑約第2年起:依合約規定,買賣雙方參照亞太地區具代表性的⻑約年度價格(通常為各國際專業

                                               市場報告均會報導之⽇澳⻑約年度價格),逐年洽議
                      (2)與現貨價格指數連動型契約:
                          -為分散價格風險,已透過價格機制多元化,另訂有指數型契約 :

                          -考量現貨市場波動⼤,不易如議價型契約可依價格⾼低執⾏買⽅數量選擇權,故本類契約占⻑約
                            總個數以不超過10%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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