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3年上半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檢討方案編製說明(含112年下半年委員意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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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已無綜合電業,

                                                                              依電業法第2條規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
                                                                              的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綜合電業                                                                                電業法修正前(⼀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發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

                             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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