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113年電力調度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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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壹、前言






   一.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


          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配電業應依前項                                                                                      稅捐及
                                                                                                                        規費
          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                                                                         其他營                       折舊
                                                                                                          業收入


          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輸配電業
                                                                                                     其他電業          各費率計
                                                                                                     經營相關
   二. 113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於112.10.11至111.10.17經                                                                費用          算公式之                  利息
           第三方驗證數據之正確性。                                                                                            各項科目

                                                                                                           其他營                      用人
   三. 本電力調度費率將供113年輸配電業辦理再生能源轉                                                                             業費用                      費用

           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等類別之相關費率                                                                                     維護費

           情境組合使用。


   四. 電力調度費用包含調度服務及傳輸損失費用。                                                                     傳輸損失成本                  傳輸損             平均發
                                                                                                                         失量
                                                                                                                                       電成本
   五. 本年度相關費率計算,依公式除折舊採113年院核預

           算數外,其餘均採本公司111年各項實績值算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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