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13年電力調度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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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


                     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供與直供之



                     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碳) 及燃氣*,比較113年與112年電力調度費



     結               率適用費率如下表。另依據大部公告「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論               修正草案」,113年再生能源(不排碳)基本費率折扣數已調整至4折,



     (二)             故成長幅度較明顯。


                                                          113年費率 112年費率                    差異數            幅度
                                               類別

                                                               (A)            (B)        C=(A)-(B)       D=C/B
                                             再生能源           0.0387         0.0076         0.0311        409.2%
                                             (不排碳)

                                               燃氣           0.1794         0.0692         0.1102        159.2%
                四.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業公



                      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五. 本次輸配電業各項費率經審議後將於113年1月1日前公告,並適用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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