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111年第1次電價費率檢討方案(核燃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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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燃料之成本分攤率之計算方式
(1)同一週期內各批次預計於該週期攤提總成本與該週期產生能量之比值,即為
該機組於該週期之分攤率。
(2)先依已投入之核燃料成本與預計產出之能量計算出分攤率,再於週期結束進
行大修填換燃料時,依該週期已實際產生之能量,計算該週期應攤提之金
額。
(3)扣除實際攤提金額後可依剩餘未攤成本(包括前端與後端)與預計尚可產生能
量等相關資料更新預計成本分攤率,並據以計算下一週期適用之分攤率。
爐心內各批次之待攤剩餘成本
預計成本分攤率(元/百萬卡) =
爐心內各批次之預計可產生能量
分攤率 (元/度) = 耗熱量 (卡/度) × 預計成本分攤率(元/百萬卡)
核能發電核燃料成本(元) = 發電量(度) × 分攤率 (元/度)
(4) 每週期適用一個分攤率,惟如遇大修,因有舊燃料退出及新燃料填入爐心,
在爐心中之核燃料成本即產生變動,故須更新分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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