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111年第1次電價費率檢討方案(核燃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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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燃料成本之分攤原則









          (1)核燃料置於反應器內產生能量時間長,


              一批次置於爐心以3~4個週期為原則,

              每次僅需更換1/3~1/4之燃料。因此,

              在爐心內之核燃料,將包括3~4個不同

              時期填入之核燃料。

          (2)由於投入燃料成本產生能量時間超過1年。


              因此,核燃料成本須以攤銷之方式逐年

              攤提。

          (3) 除了前述之前端循環相關成本之外,核


              燃料成本自製成核燃料元件填入反應爐

              起即須攤銷後端除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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