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11年上半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含110年下半年委員意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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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

                                                                 已無綜合電業,依電業法第2條規

                                                                 定,略以,電業為依電業法核准的


                                 綜合電業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電業法修正前(一張電業執照)

                                                                                                                    修正後(三張電業執照)













                                  發電業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公用事業




                           依電業法第49條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

                           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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