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110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檢討方案-彙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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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以併網型直供或透過電力網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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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能源局訂之,106.9.7經能字第10604604140號發布)
貳、110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方案-法源依據
二、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電能者。 (二)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 與排碳費率。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依 前一年度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不同優惠: 1.*發電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 之十計收。 2.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 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三十計收。 3.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 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五十計收。 4.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 七十計收。 *108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5.56%,適用之RE優惠折扣數為打1折(僅需負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