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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現制、新制說明
新制(自110年起)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於108/5/1公布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7條及現行
條文第10條第1、2、4項之刪除,行政院另定之施行日期為110/1/1。
來源 用途
• 售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 • 設備補貼
備達30萬瓩以上者繳交之 • 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
一定金額 再生能源 利用及成立認證機構
•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發展基金 • • 發電、儲能研發補助
執行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
• 孳息收入 助
• 其他 • 經濟部核准之相關用途
• 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其他
• 繳交對象:售電業(台電公司)、6家自用發電設備
• 繳交金額: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自用電量)×繳交費率(單一費率)
• 公用售電業繳交基金費用將直接反映於電價公式
台電公司 用電戶
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