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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現制、新制說明
現制(至109年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於108/5/1公布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7條及現行
條文第10條第1、2、4項之刪除,行政院另定之施行日期為110/1/1。
來源 用途
•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 • 電價補貼
達30萬瓩以上者繳交之一 • 設備補貼
定金額 再生能源 • 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發展基金 • 經濟部核准之相關用途
• 孳息收入 • 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其他 • 其他
• 繳交對象:10家電業(台電公司+9家IPP)、6家自用發電設備
• 繳交金額:非再生能源之淨發電量×使用能源類別之繳交費率
*淨發電量=總發電量-廠用電量
*使用能源類別:燃煤、燃油、燃氣、核能、自用
• 繳交基金費用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得附加於售電價格上
• 附加依據:售電量
電業 經濟部
設置自用發電設備 (能源局)
達30萬瓩以上者 報請
$50 核定 $50
台電公司$20
IPP$25 台電公司 用電戶
自用$5 電價
9家IPP $25
依核定結果
5家自用發電設備 撥付
(扣除中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