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現制、新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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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現制、新制說明






   現制(至109年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於108/5/1公布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7條及現行
                                條文第10條第1、2、4項之刪除,行政院另定之施行日期為110/1/1。



         來源                                                                   用途



     •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                                                      •  電價補貼
         達30萬瓩以上者繳交之一                                                     •  設備補貼
         定金額                                      再生能源                    •  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發展基金                    •  經濟部核准之相關用途
     •   孳息收入                                                             •  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其他                                                               •  其他




            • 繳交對象:10家電業(台電公司+9家IPP)、6家自用發電設備
            • 繳交金額:非再生能源之淨發電量×使用能源類別之繳交費率

                                    *淨發電量=總發電量-廠用電量
                                    *使用能源類別:燃煤、燃油、燃氣、核能、自用







              • 繳交基金費用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得附加於售電價格上
              • 附加依據:售電量



              電業                                    經濟部
              設置自用發電設備                             (能源局)
              達30萬瓩以上者                  報請


              $50                                        核定                        $50


              台電公司$20
              IPP$25                               台電公司                           用電戶
              自用$5                                                   電價



                    9家IPP                      $25



                                                          依核定結果
                  5家自用發電設備                                撥付
                      (扣除中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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