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109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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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09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方案-法源依據






      二、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由能源局訂之,106.9.7經能字第10604604140號發布)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以併網型直供或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者。



    (二)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依前一年度


            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不同優惠:



            1.*發電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2.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



                率乘以百分之三十計收。


            3.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


                費率乘以百分之五十計收。



            4.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七十計收。




             *107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4.586%,適用之RE優惠折扣數為打1折(僅需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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