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成本及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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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生能源附加費運作模式





    (一)法源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



    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二)附加電費機制之立法說明:





    因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繳交基金後增加之成本,需反映至其銷售價格中,以確保


    業者之永續經營,且由所有用電戶按用電量分攤發展清潔電力之成本,不僅符合使用者



    及污染付費之精神,亦與國外作法一致,爰定得將繳交基金費用增加之成本反映至電價,


    但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以附加方式列於售電價格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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