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一) 法源依據: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
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二) 基金收取對象:
設備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
補貼
發展基金辦法」,明定繳交基金對象為電業及總
裝置容量30萬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 其他支 基金 經中央機
出 用途 關核准之
(三)基金用途: 相關用途
示範補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管理及總 助及推
務支出
,基金用途如右圖所示。 廣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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