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成本及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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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一) 法源依據: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

        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二) 基金收取對象:



                                                                                                                         設備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
                                                                                                                         補貼

        發展基金辦法」,明定繳交基金對象為電業及總


        裝置容量30萬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                                                                 其他支                基金              經中央機

                                                                                              出                用途              關核准之
        (三)基金用途:                                                                                                               相關用途


                                                                                                                       示範補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管理及總                助及推

                                                                                                     務支出
        ,基金用途如右圖所示。                                                                                                    廣利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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