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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 依據電業法第49條,輸配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 稅捐及
定之計算公式,擬訂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本公司依 規費
據經濟部106年9月13日公告之經能字第10604604270
號 及 10603003860 號 辦 理 , 並 於 107.10.22 至 其他營 折舊
107.11.2經第三方驗證數據之正確性。 業收入
二. 本配電計算費率將提供108年輸配電業辦理再生能源 其他電業 108年輸配電 利息
轉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等類別之相關 經營相關 業轉供配電費
費率情境組合使用。 率之各項科目
費用
三. 本年度相關費率試算,均採本公司106年各項實績值
計算之。 其他營 用人
業費用 費用
維護費
台灣電力公司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