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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 依據電業法第49條,輸配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                            稅捐及
      定之計算公式,擬訂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本公司依                           規費
      據經濟部106年9月13日公告之經能字第10604604270
      號 及 10603003860 號 辦 理 , 並 於 107.10.22 至  其他營             折舊
      107.11.2經第三方驗證數據之正確性。                    業收入

二. 本配電計算費率將提供108年輸配電業辦理再生能源                    其他電業   108年輸配電      利息
      轉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等類別之相關                   經營相關   業轉供配電費
      費率情境組合使用。                                       率之各項科目
                                                  費用
三. 本年度相關費率試算,均採本公司106年各項實績值
      計算之。                                     其他營             用人
                                               業費用             費用

                                                      維護費

台灣電力公司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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