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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8年輸配電業平均費率經計算後於107年所提報費率,在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
平均費率微幅上漲1.75~2.83%,另轉供(輸)電及(配)電平均費率,則微幅下降
約3.9%。
二. 比較106年與105年電力排碳係數,燃煤、燃油微幅下降0.82~1.72%,再生能
結 源(排碳)微幅上漲3.65%。
論 三. 106年與105年燃料別之輸電負載量,最大差異為核能降幅共29%,另燃煤、燃
油及燃氣漲幅約6~11.7%。
四. 因電業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轉供(§ 10)與直供(§ 45)以及自用發電
設備轉供自用(§ 70)*,故現階段可能發生轉供與直供之燃料別為再生能源(不排
碳) 及燃氣*,適用費率如下表。 平均費率 各燃料別費率(元/度)
(元/度)
費率項目 再生能源 燃氣*
0.0473 (不排碳)
(1)輔助服務 0.0816 0.0412
(2)電力調度 0.2080 0.0236
(3)轉供輸電 0.3243
(4)轉供配電 0.0041 0.0727
0.0104 0.1852
0.0162 0.2888
系統規劃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