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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委員立芬 報告事項「輸配電業各項費率」
垂詢議題
台電公司說明
4. 費率係以前2年之實績值計算, 1. 因本公司自105年始實施事業部制,
以單一年度實績值計算,恐 為釐清各事業部相關成本,自該年始
受特定年度之營運情形影響。 實 施 「 事 業 部 」 分 離 會 計 。 直 至 106
請確認105年的成本實績數和 年1月26日電業法通過後,再依電業
歷年平均值接近,以顯示輸 法精神,將「事業部」分離會計調整
配費率公式所計算之相關費 至「業別」分離會計,俾利公用售電
率的公正性與客觀性。 業及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之訂定,故
105 年 以 前 無 「 業 別 」 分 離 會 計 基 礎
下之發購電成本相關細部資料以計算
平均值。
2. 另費率計算公式設有「調整項」機制,
因費率(T年)係採2年前(T-2年)實績值
計算,故當費率當年度(T年)實際利潤
與合理利潤有差異時,將於2年後費
率(T+2年)調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