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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委員立芬                             報告事項「輸配電業各項費率」
       垂詢議題
                    台電公司說明

4. 費率係以前2年之實績值計算,   1. 因本公司自105年始實施事業部制,
    以單一年度實績值計算,恐        為釐清各事業部相關成本,自該年始
    受特定年度之營運情形影響。       實 施 「 事 業 部 」 分 離 會 計 。 直 至 106
    請確認105年的成本實績數和      年1月26日電業法通過後,再依電業
    歷年平均值接近,以顯示輸        法精神,將「事業部」分離會計調整
    配費率公式所計算之相關費        至「業別」分離會計,俾利公用售電
    率的公正性與客觀性。          業及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之訂定,故
                        105 年 以 前 無 「 業 別 」 分 離 會 計 基 礎
                        下之發購電成本相關細部資料以計算
                        平均值。

                    2. 另費率計算公式設有「調整項」機制,

                    因費率(T年)係採2年前(T-2年)實績值

                    計算,故當費率當年度(T年)實際利潤

                    與合理利潤有差異時,將於2年後費

                    率(T+2年)調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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