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會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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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輸配電費率對再生能源之優惠應有階段性設計,倘轉供

                           及調度費用之基本負擔打 1 折,表示再生能源為無料進

                           出,並轉嫁由台電負擔。長期而言,廠網分離自由化後,

                           再生能源占比將逐漸提高,傳統火力機組承擔所有之轉

                           供及電力調度費用成本,恐影響其發展並造成營運危機,

                           建議應訂定優惠政策之落日條款。


                    (二)  傳輸損失係自然熱耗損現象,應由各電業自行負責。傳

                           輸損失屬代收代付性質,不應有折扣。

                    (三)  傳輸損失放在電力調度費,搭配再生能源優惠折扣,將

                           導致費率估算失真,實務難以操作,建議參考北美電力

                           可靠度公司(NERC)的分類將線損歸類於輔助服務項目。

                    (四) 簡報第 10 頁,「按各燃料電力排碳係數分攤」應避免重

                           複計算各燃料別排碳分攤,說明如下:


                         1. 各燃料別中的抽蓄水力,在抽水的動力化石燃料來源已

                            有計算一次的排碳,當抽蓄發電時如同再生能源水力一

                            樣已無排碳的問題,故應避免重複計算。


                         2. 若抽蓄計算排碳係數,其抽蓄就如同儲能系統,未來若

                            有其他儲能系統加入,其計算方式將相同,建議有檢討


                            機制。


                    (五) 關於再生能源優惠、傳輸損失及抽蓄排碳係數議題,現

                           階段尊重能源局規劃方向,本公司表達之意見希望納入

                           未來規劃考量。


                  四、 經濟部能源局

                    (一) 輔助服務之項目明確,若將傳輸損失納入較不易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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