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會議簡報
P. 2
(一) 輸配電費率對再生能源之優惠應有階段性設計,倘轉供
及調度費用之基本負擔打 1 折,表示再生能源為無料進
出,並轉嫁由台電負擔。長期而言,廠網分離自由化後,
再生能源占比將逐漸提高,傳統火力機組承擔所有之轉
供及電力調度費用成本,恐影響其發展並造成營運危機,
建議應訂定優惠政策之落日條款。
(二) 傳輸損失係自然熱耗損現象,應由各電業自行負責。傳
輸損失屬代收代付性質,不應有折扣。
(三) 傳輸損失放在電力調度費,搭配再生能源優惠折扣,將
導致費率估算失真,實務難以操作,建議參考北美電力
可靠度公司(NERC)的分類將線損歸類於輔助服務項目。
(四) 簡報第 10 頁,「按各燃料電力排碳係數分攤」應避免重
複計算各燃料別排碳分攤,說明如下:
1. 各燃料別中的抽蓄水力,在抽水的動力化石燃料來源已
有計算一次的排碳,當抽蓄發電時如同再生能源水力一
樣已無排碳的問題,故應避免重複計算。
2. 若抽蓄計算排碳係數,其抽蓄就如同儲能系統,未來若
有其他儲能系統加入,其計算方式將相同,建議有檢討
機制。
(五) 關於再生能源優惠、傳輸損失及抽蓄排碳係數議題,現
階段尊重能源局規劃方向,本公司表達之意見希望納入
未來規劃考量。
四、 經濟部能源局
(一) 輔助服務之項目明確,若將傳輸損失納入較不易解釋。
2